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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年小说网 > 历史小说 > 商君书 作者:商鞅 | 书号:10150 时间:2017/3/26 字数:338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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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问于公孙鞅曰:“法令以当时立之者,明旦![]() 公孙鞅曰:为法令,置官吏,朴⾜以知法令之谓者,以为天下正,则奏天子。天子则各主法令之,皆降,受命,发官。各主法令之民,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,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。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,辄使学读法令所谓,为之程式,使⽇数而知法令之所谓;不中程,为法令以罪之。 有敢剟定法令、损益一字以上,罪死不赦。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,皆各以其故所 ![]() 法令皆副,置一副天子之殿中,为法令为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天子置三法官,殿中置一法官,御史置一法官及吏,丞相置一法官。诸侯、郡、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,皆此秦一法官。郡、县、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,学问并所谓。吏民知法令者,皆问法官。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。 吏明知民知法令也,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,民不敢犯法以⼲法官也。遇民不修法,则问法官,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,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。吏知其如此,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,民又不敢犯法。如此,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,不能开一言以枉法;虽有千金,不能以用一铢。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,皆务自治奉公。民愚则易治也,此所生于法明⽩易知而必行。 法令者,民之命也,为治之本也,所以备民也。为治而去法令,犹 ![]() ![]() ![]() 人主为法于上,下民议之于下,是法令不定,以下为上也。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。夫名分不定,尧、舜犹将皆折而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夫微妙意志之言,上知之所难也。夫不待法令绳墨,而无不正者,千万之一也。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,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,不可以为法,民不尽知;贤者而后知之,不可以为法,民不尽贤。故圣人为法,必使之明⽩易知,名正,愚知遍能知之;为置法官,置主法之吏,以为天下师,令万民无陷于险危。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,非不刑杀也,行法令,明⽩易知,为置法官吏为之师,以道之知,万民皆知所避就,避祸就福,而皆以自治也。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,故天下大治也。 译文 秦孝公问公孙鞅说:“今天制定的法令,明天清晨就想让国全的官吏和百姓都明确了解并奉行,一致而没有 ![]() 公孙鞅说:制定法令,设置朴实厚重以使百姓知道法令的具体內容的人作官吏,把他作为主管法令的官吏。推荐给天子,天子应允,就命令他们主管法令。都诏令受命上任。各自主管各地的法令,百姓胆敢忘记遵守他主管的法令的名目,就用他所忘记的法令的名目惩罚他。主管法令的官吏,若有变更或死去,立刻就命人学习阅读理解法令的內容,为他指出准则,让他几⽇內便通晓法令內容,不能合乎法令准则的就用法令惩罚他。若有胆敢刊定法令而增减一个字以上的,就是死罪而不会得到赦免。众官吏和百姓若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令的具体內容,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须 ![]() 法令复制一份放在天子的殿中,殿中给法令建一个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天子设置三个法官,宮殿中设置一个,御史设置一个,丞相设置一个。诸侯和郡县也为他们各设置一个法官和法吏,全都比照秦都的法官。诸侯郡县一旦接受 ![]() 法令就是民人的生命,治国的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微妙深奥的言论上等才智的人也不易理解,不需要法令作准则而行为都是正确的,在千万人中只有一个。圣人是针对千万人来治理天下,所以只有智者才理解的东西不能用来作为法令,因为百姓不是人人都是智者。只有贤能的人能理解的东西,不能用来作法令,因为百姓不是人人都贤能。所以圣人制定法令一定使它明⽩易懂,愚人智者都能懂得。为百姓设置法官,设置法吏,作为百姓的老师,使万民不致陷⼊危险的境地。所以圣人掌握权政,天下没有受刑被杀的人,并不是他不用刑,不杀人,而是圣人推行的法令更明⽩易懂,又给民人法官、法吏,作他们的老师,教他们懂得法令。从而万民都知道应躲避什么、亲近什么。怎样躲开祸患,接近幸福,而且都能自治。明君在民人自治的基础上来从事家国的治理,天下就大治了。 wwW.baNianXs.c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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